误以为路人曾打过自己,持刀将路人捅伤,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从轻处罚。日前,芝罘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 2007年11月13日,暂住在市区某住宅小区的湖北籍青年张某,因琐事被人殴打后,持弹簧刀追赶打人者,追到小区门口,将正欲进公寓的王某误认作是殴打他的人,当场朝王某胸部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王某胸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作案后,张某见捅错了人,当即让别人打电话报警、找救护车,并随出租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 经法院多次做当事人双方调解工作,在刑事判决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庭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了解,法律规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在量刑时,可以做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据统计,该院7年来,附带民事调解率一直维持在90%以上,为受害人索回赔偿款700余万元。(国军 钟亮 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