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23日讯(记者 许杰 通讯员 鲍宁)近日,经莱山区政府批准,莱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莱山区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莱山区《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自2006年开始实施,规定失地居民领取养老金保证期政策:“60-64周岁(含)享受10年保证期的政策;65-69周岁(含)享受8年保证期政策;7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5年保证期政策”。调整后,新《办法》规定:“60周岁以上投保并领取养老金人员,享受10年保证期的政策。在保证期内去世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投保人保证期后健在者,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去世” 。这一条款的修改,保障了退休人员和参保失地居民的利益,确保参保者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