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被单位送到国外培训,归来后双方商定服务期为5年。之后,职工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前辞职,单位向其追索违约金,并以其未支付违约金为由不给办理人事档案、社保费的调转手续。 小李自2006年9月到某计算机公司从事编程工作。去年4月至10月,公司安排小李赴日进行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为此支付培训费用3万元。双方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李某至少应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如因李某原因提前离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镀金归来的小李,不断接到用人单位抛来的橄榄枝,思量再三之后,他于2008年2月向单位提交了辞呈,公司不同意,并以他未支付违约金3万元、赔偿损失为由不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调转手续。 日前,劳动部门做出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小李违反约定,应依法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另外,小李与计算机公司劳动关系的消灭、违反培训期违约金的支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应依法与其办理工作交接,转移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以小李不交违约金为由拒绝为他办理手续是错误的,小李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 (徐剑 孙致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