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18日讯 趁夜深街上人少,尾随独行女子,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钱物。日前,犯罪嫌疑人杨某被芝罘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杨某是招远人,生于1980年。2005年11月12日22时许,杨某行至烟台绮丽服装厂职工宿舍南侧200米处,看见一女子独自一人在前面走,遂尾随追上,从后面捂住其嘴巴,女子挣扎中咬住杨某右手无名指,杨某用左手掐住女子的脖子并将其摁倒在地,将右手从女子口中挣脱出来,在其衣兜里翻找钱物,因女子大声喊叫未得逞逃离现场。杨某挣脱手指时,将女子的牙齿拽掉。后经法医鉴定,该女子面部损伤属轻微伤。当年11月14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杨某系犯罪未遂,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所以给予从轻处罚。 (孙致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