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后再办过户逃避税钱 购房贪小便宜吃大亏
时间 08-03-12 08:58:24 点击数 文章作者
栏目 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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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母网讯  买了房产,却不马上办理房产证,其目的就是为了少交点税钱。昨天,蓬莱市检察院受理的一桩房产咨询案表明,这种做法暗藏风险,贪小便宜是要吃大亏的。

    蓬莱市民周先生得知朋友刘先生有套楼房要出售,因房子坐落在城区,距离自己单位较近,他立即与刘先生达成协议,决定购买这套房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周先生发现:刘先生的房屋产权证是去年刚办理的,按照规定,不满5年的房子,要多交营业税等税费。

    一阵盘算后,周先生觉得,如果5年后再过户可以省下近2万元钱。反正和刘先生也是朋友,这会一想,他便与刘先生在合同中约定,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刘先生也表示,到那时一定无条件地配合办证。

    周先生交付了房款,高兴地住进新房。但住了一段时间后,他又不放心了,总觉得心里不踏实,就打电话向检察官热线咨询。

    对此,检察官答复:周先生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按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我国法律对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不以交付作为享有物权的开始,而是确定自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不可否认,周、刘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确成立,但其所产生的仅仅是债权效力,周先生购房的目的是想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又是属于物权的范畴。仅拥有合同,并不意味着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即使是经过公证的合同,也不能改变房屋的物权状态。

    打个比方,在没有办理过户的几年中,卖房的刘先生因民事纠纷被其他人起诉、执行,因为这套楼房所有权证载明的确属刘先生财产,所以,将被列入可执行财产之列,有可能被查封、拍卖。遇到这种情况,周先生只能追究刘先生的违约责任,但房子是不能要回来了。

    古语有“以贪小利失其大利也”之说。检察官提醒,购买二手房的市民,应尽早办理相关产权转让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千万不要为省下眼前的一点小钱,造成以后不必要的麻烦。(记者方春明 通讯员乐成 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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