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大虾少了三分之一 商贩双倍赔偿消费者
时间 08-02-28 08:25:15 点击数 文章作者
栏目 烟台新闻
文章收藏
加入收藏夹

    水母网讯  昨日,环海路农贸市场一个陈姓商贩缺斤少两,顾客购买了4.7斤大虾却仅有3.5斤,结果在市场“公平秤”面前露出马脚。环海路农贸市场工商所执法人员对该商贩依法做出处罚:双倍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共140元,同时罚款2000元。

    昨日早晨,市民张先生到环海路农贸市场购买每斤60元的大虾。一个陈姓商贩为张先生称好虾后说:“这是5斤7两。”经常购买海货的张先生觉得不对劲,要求陈姓商贩再称一遍。这次该商贩不好意思地说:“看差了,是4斤7两。”张先生还是感觉分量不够,于是找到了环海路农贸市场工商所,工商执法人员用“公平秤”一称发现,大虾只有3斤5两,少了1斤2两。工商执法人员解释说,《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消费者损失;《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遭到处罚的陈姓商贩后悔不迭地说:“我想贪点便宜,没想到却赔大了。今后一定要守法经营,不搞这些歪门邪道了。”(记者纪殿国 通讯员陈亮涛)

 
Copyright ©1998-2007 莱州信息港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网通莱州市分公司 ICP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05031186号
制作维护: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莱州市分公司
业务联系电话:0535-2226988 E_MAIL:webmaster@laizhou.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