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一居民酒后驾车撞死一人撞伤多人获罪
时间 08-02-22 08:31:25 点击数 文章作者
栏目 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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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9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庆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7年7月12日16时,芝罘区居民李庆东酒后驾驶轿车在烟台市区由东向西行驶至一个公交站点时,冲入非机动车道。慌乱之中,李庆东错把油门踏板当成刹车踏板,将站在路边候车的15人撞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9人轻伤,5人轻微伤。烟台市交警部门认定李庆东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法院调解,李庆东先后与受害人达成共计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庆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9人轻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理。作者: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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