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合同将付出高额“代价”
时间 07-12-27 08:00:37 点击数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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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12月26日讯(记者 宋君)一直以来,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被视为单位侵权顽疾,很多白领甚至绝望地说,哪部法律都难以改变不签合同现象。而马上就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出高额“代价”:1个月至1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2倍;1年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单位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章第82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合同,要向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当单位违法《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时,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要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赔偿员工。

  有部分企业常以担保等为由或者扣押员工证件,或者收取钱物,这也是违法《合同法》的。单位扣押员工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退还,并进行处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除被责令限期退还外,还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一下罚款。

  另外,该法还规定,单位如果没有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报酬、给员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安排加班但不给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没依法给予补偿,当以上情形出现时,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支付相关费用或补足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将被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补偿金。

  《合同法》还规定,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该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单位扣押员工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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