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可订口头协议但不能约定试用期
时间 07-12-26 08:03:33 点击数 文章作者
栏目 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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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12月25日讯(记者 宋君)《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能约定试用期。

  记者翻看了本网“网上民声”栏目的网民留言,发现有不少人在关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在法律方面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即日常所称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该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的协议,劳动者可以和一个以上(包括一个)单位订立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合同不能影响先前订立的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试用期,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但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报酬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计酬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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