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12月24日讯(记者 刘津彤)到商场购物,背包丢了是谁的责任?昨天,市民李女士遇到了一件头疼事,她在市区一大型商场购物时背包被盗,内有现金、银行卡及单据一宗,价值4000多元。当李女士向商场索赔时,商家称不负任何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商家不安全的购物环境实在让人心冷。 昨天中午,市民李女士在振华商厦女装部试衣服时,将背包放在身后的休息凳上,谁知几分钟的时间,背包就不翼而飞。当她询问销售人员时,售货员却称没有看见,并称她没有看管物品的义务。当李女士询问小偷的相貌及去处时,销售人员连称不知道。在李女士报警后,销售人员才描述出了小偷的相貌。 李女士提出索赔的事情,商家却认为,商场在显著位置都有提醒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的醒目提示,而且商场的销售人员只负有提醒顾客保管好财物的义务,不负责给顾客看包,李女士提包被盗属于她自己警惕性不够造成的,商场方不承担责任。 对此律师表示,根据《消法》第7条、1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24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认为,背包属于随身携带物品,在公共场所内本人负有保管义务,商家负有提示义务,但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岁未年关,消费者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勿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商场也应负起警示义务,遇到偷盗事件及时提醒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