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12月19日讯 一市民请亲戚代买了车库,没想到亲戚转手又把车库私自卖了,近日,这名市民返还车库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烟台芝罘区法院判定车库被第二买主善意取得。 2001年,身在国外的李某出钱委托小姨子陈某给他买了两处房产和两个车库,因售楼方对所有车库不办理产权证,陈某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两个车库登记到了自己名下。2003年2月,陈某以车库所有人的身份,把其中一个车库卖给吴某,吴某查看车库所有权的收款收据,并到售楼方核实了相关情况后,与陈某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吴某付了部分车库款后,陈某便将车库钥匙交给了吴某。后来,陈某又把另一车库卖给了张某。李某得知自己的车库被陈某卖出后,多次与陈某交涉未果。遂以陈某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将陈某、吴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库。 法院审理认为,因诉争车库不需办理产权证书,所以从公示的角度,陈某在车库的收款收据上签了名,可以视为陈某对车库拥有所有权,车库的第二买主有理由相信诉争车库为陈某所有,而且第二买主还办理了车库的更名登记手续,车库也已实际交付使用至今。因此,第二买主对车库的所有权已构成善意取得。董震庆照 国军其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