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12月12日讯(通讯员 元勃 忠涛 陈政) “我打人是不对的,尤其在法庭打人。我很后悔,因为不懂法,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在开发区拘留所中,因在法庭上一时冲动打人被拘留的顾某某后悔地说。 6日下午,烟台开发区法院民三庭公开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过程中,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顾某某认为王某某当庭作伪证,心生怨愤。在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过程中,顾某某压不住心中怒火,突然朝王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在法庭审判人员的努力下将二人拉开。 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报院长批准,开发区法院决定对顾某某拘留十五天,罚款1000元。受到法庭的处罚,冷静下来的顾某后悔不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