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后发生的工伤,均按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文件规定,驻莱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各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三个行业类别的费率缴纳。其中,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5%、三类行业3.0%。
在职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医疗保险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